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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20-5-29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部《继承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活发展的实际需要, 譬如“虚拟财产、电子货币”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曾引发了巨大争议。此外,立遗嘱这件曾经被大多数人避讳的“身后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了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在此次《民法典(草案)》之继承编中,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适用于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此次继承法编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文都有哪些新亮点和新变化。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内容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像现在部分人拥有一些网络游戏的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民法典(草案)》中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草案第907条还增加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也获得了继承权.
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两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1.隐匿遗嘱: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有明确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草案认可了遗嘱可以通过打印和录像的形式,但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名年、月、日。录音、录像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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