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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晓丽 时间:2020-9-10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我国刑事司法走到今天,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健全,但为何相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一再就正当防卫出台相关规定、解释并进行著书立说呢?就是因为正当防卫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安全观密切相关,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引起了相当巨大的社会影响。由此可见,严格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不仅仅关系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备与进步,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因此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本文即就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进行深入探讨与论述。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无限防卫的定义。根据该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存在明显区分: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近年来,因正当防卫引起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之所以能够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司法裁判结果或行政执法结果与群众朴素的自然观、伦理观、道德观存在较大出入。为保护正在受辱的母亲而锒铛入狱的于欢、为保护被猥亵女生而遭刑拘的湖南永州男生等等案件均是因为司法背离了人情。如何避免正当防卫者遭到司法制裁,而加害者依旧逍遥法外,在司法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称:
第一,要严格公正办案,捍卫法治精神。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第二,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第三,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周强院长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
基于此,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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